贵州省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贵州省建筑科研设计院诉贵州九州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1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建筑科研设计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沙坡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九州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海马冲街营盘小区11号宏福景苑商住楼18幢2层7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裁字第186号裁决书,受理执行贵州省建筑科研设计院申请执行贵州九州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贵州九州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337200元,违约金人民币20232元,仲裁费人民币11956元,执行费人民币5440元,总计人民币374828元。因被执行人贵州九州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赔偿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对本案强制执行。本院从其银行账户存款中扣划374828元至本院账户,已发还申请人人民币369388元。据此,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建筑科研设计院书面申请本院终结该执行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阳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裁字第186号裁决书全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邹力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