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2609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腾,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曲阜兴邦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81767886A,住所地曲阜市王庄镇主体功能区康桥村西北104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屈茂胜,该公司经理。
被告:屈茂胜,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曲阜兴邦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经理,住曲阜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祥,曲阜国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山东曲阜兴邦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屈茂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的(2021)鲁0881民初2608号原告许其霞与被告山东曲阜兴邦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屈茂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同一事实产生的同一类纠纷,且系同一被告,经本院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同意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881民初260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陈名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彬
书 记 员 冀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