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财保78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行,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飞,系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烈,系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3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陕西省汉中市树森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行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汉中市树森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汉中市树森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73575.5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行提交了与被申请人***、**、***、陕西省汉中市树森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汉中市树森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行营业部的存款2773575.55元(账号),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汉中市树森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