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宜 君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222民初404号
原告:***,男,1957年4月26日,汉族,陕西省定边县居民,住该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省汉中市树森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蒙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亮,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汉中市树森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森钻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树森钻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承包被告在陕西省西延高速公路宜君山岔停车区打两口水源井工程。2020年1月23日被告承诺还欠原告尾款25000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至今尚未支付。
被告树森钻井公司辩称,双方还没有结算,对原告的诉请不予认可。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对象系蒙涛的身份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结算转款及剩余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经***与树森钻井公司法人蒙涛口头约定,***承包树森钻井公司在西延高速公路宜君县山岔停车区打两口水井的工程,后***进行了施工。2021年1月23日,***与蒙涛通过微信进行了结算,树森钻井公司欠***剩余工程款25000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原被告口头约定由***为树森钻井公司在案涉工地打两口水源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儿子在宝鸡的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从原告处一并扣除,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与本案有关联性及原告与其子施工工程的关系,一并扣除工程款既无事实亦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被告可另行主张。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且双方已进行了结算,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出,被告法定代表人蒙涛对原告结算的工程款35000元无异议,并支付了100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25000元,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陕西省汉中市树森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剩余工程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陕西省汉中市树森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 红 红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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