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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广西杰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民申5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路海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11467053E。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杰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青云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杰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和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5民终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中受害人即驾驶员***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中******;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对于本车驾驶员下车后,由于驾驶员自身的原因发生溜车等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以及驾驶员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第二次伤害的,因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及责任承担主体,故驾驶员不能转换成为本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受害人***为桂E×××××号车辆的第三者,交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标的车最多应按无责限额承担赔偿11000元。本案驾驶员在车下死亡,按照高院的认定,驾驶员身份己经转换为第三者,但交警判定驾驶员全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因此,本案标的车最多承担交强险以及商业险10%的责任。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再审,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依法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关于死者***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本院认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本车驾驶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是可以因特定的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本车驾驶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保险合同之所以约定驾驶员、被保险人不在受害人******;第三者”之列,是因为其主要目的之一是为防范道德风险。本案中,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在车外,已停止了对该车辆的操作和控制,虽因其原因未将车辆停放好,但只是违反了机动车操作规范,实际上其下车后已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其主观上无故意,亦无希望或放任事故发生的心理状态,不存在自己伤害自己以获取保险赔偿的道德风险问题。***属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离开驾驶室在本车车下时与其他车外人员并无实质区别。如果***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在车上履行驾驶员职务,则根本不可能被该车碾轧致死。所以,本车驾驶员***已由******;被保险人”转化为******;第三者”。一审法院认定死者***应适用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及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予以赔付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正确。
综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钟自彬
审判员古华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杨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