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民初3386号
原告:和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联创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和达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胡萍。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负责人:李波。
原告和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驳回起诉,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裁定指令本院审理。现原告和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和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董娟娟
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
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严梓豪
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