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湘1103民初640号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和达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分别为长沙市雨花区和长沙市天心区,原告与被告湖南和达通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合同履行地应在湖南和达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湖南和达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成向阳
代理审判员 蒋 娜
人民陪审员 冯海平
代理书记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