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和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6民终7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欢,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46号铭诚大厦1918房。
法定代表人:胡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文,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广场联通办公楼。
负责人:杨锜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枝,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达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8)湘068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证据提交,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和达公司、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向***支付工程款43940元,联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一、***所完成的工程量,提供了六份迁改报告,已经足够证明,虽然***与和达公司及联通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结合《中国联通湖南省分公司代维线路更新改造工程内容和范围及迁改价格》,可以计算出具体工程款金额,应当得到支持。二、案涉工程发包人是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承包人是和达公司和***,***是实际施工人,因***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达公司将工程假以派遣的形式分包给***属于违法分包行为,联通公司应当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三、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由联通公司设立,依法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设立它的联通公司承担,因此对于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对***应承担的责任,联通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和达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和达公司承担的2万元和达公司现在已经支付。根据2016年7月的协议,关于***对工程款结算,***要递交资料给和达公司,再由和达公司和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结算,现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已经结算并支付,所有不用再支付款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辩称,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将相关工程发包给了有相应资质的和达公司,签订了相应合同,合同约定,单次修复改造工程造价在2000元以上的视为达标,由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支付,2000元以下为不达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本案中,***自始至终都未与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签订或达成过任何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只需要依据与和达公司之间的合同,对工程进行验收和结算。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已结算完毕,并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联通公司未予任何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和达公司向***支付补偿款2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和达公司、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共同向***支付工程款43,940元;3、请求法院判令联通公司对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的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达公司原名为“湖南和达通信有限公司”,2016年8月1日更名为“和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4月30日,以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为甲方,和达公司为乙方,签订了一份《中国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本地网光缆代维合同》,约定由乙方聘用熟悉相关技术并具有本合同项目经验的人员对甲方在岳阳市区域本地网的光缆线路进行路由安全、光传输性能的日常维护,代维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6月20日,以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为甲方,和达公司为乙方,签订了一份《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本地网光缆线路隐患整治施工框架协议》,约定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间本地网传输线路的隐患整治项目由乙方负责施工;线路的更新改造工程范围按线路的不同地域及不同敷设方式划分,由于市政建设、公(铁)路施工等原因,使单次修复改造工程造价在2,000元以上,且形成了新的固定资产的项目,可列入更新改造工程。为了履行合同,和达公司成立了“湖南和达通信有限公司岳阳项目部”,并将部分合同业务外包,***经案外人徐绪国的介绍从该项目部承包了一部分代维线路的更新改造工程,并接受项目部的派遣带领人员前往临湘、汨罗等地进行迁改工程的施工。***与和达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由和达公司按10%的比例从结算的工程款中收取管理费。合同到期后,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与和达通信公司进行了结算,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将工程款505,688.05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和达公司,双方结算的工程中没有包括***承包的迁改工程。2014年12月2日下午,***雇请的工作人员胡某在抢修汨罗市一处通信线路工程时,被高压电电弧击中并从高处坠落,导致胡某受伤致残。经多次协商后,2016年7月1日,胡某、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和达公司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1、和达公司已付的18,000元和***已付的将近120,000元医疗费均不再要求胡某返还;由和达公司在协议签订时另再补偿20,000元给胡某,并支付20,000元给***;2、***应在协议签订时将在和达公司承包的迁改工程全部原始资料交给和达公司,以便和达公司及时与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办理结算并支付相应款项;在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将工程结算款支付给和达公司后,和达公司应按与***的约定及时将相关工程款结算给***,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克扣,更不得因在本协议中补偿了胡某和***而扣减、抵冲应付***的工程款;如有违反,除支付应付工程款外另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协议签订后,和达公司当场向胡某支付了20,000元,应支付给***的20,000元因***未能提供迁改其承包的迁改工程的原始资料而未予支付。此后,***向和达公司交纳了其承包的迁改工程维护的相关资料,和达公司与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衔接后,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经手的26处迁改工程中仅有13处达标,属于“单次修复改造工程造价在2,000元以上,且形成了新的固定资产的项目”,应付工程款为32155.35;另外13处属于未达标的迁改工程,按照合同约定不属于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的付款范围。由于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与和达通信公司的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并结算完毕,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遂通过2016年的合作单位湖南美联通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的账户于2018年1月26日将32,155.35元支付给了***,***没有按照与和达公司的约定向其支付10%的管理费。***认为和达公司承诺补偿的20,000元没有兑现,且另外13处迁改工程已经完工,应当由和达公司和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经多次协商无果从而酿成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和达公司对基于胡某受伤事件承诺补偿***2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要求和达公司支付20,000元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主张迁改工程中未达标部分的工程款43,940元是否应当支持;2、***主张违约金100,00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关于焦点问题1,13处未达标部分的工程款43,940元系***单方面计算出来的金额,且该金额未得到和达公司和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的认可。依据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与和达公司签订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本地网光缆线路隐患整治施工框架协议》的约定,单次修复改造工程造价在2,000元以上属于达标,依此推算,未达标的工程单次修复改造的造价应当是在2,000元以下,那么***所主张的13处未达标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是在26,000元以下,而***主张43,490元明显高于26,000元,与事实不符,具体金额是多少依据***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对***要求支付迁改工程中未达标部分的工程款43,94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焦点问题2,按照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协议约定,***应在协议签订时将在和达公司承包的迁改工程全部原始资料交给和达公司,以便和达公司及时与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办理结算并支付相应款项。经过庭审查实,因***未在签订协议时将迁改工程的原始资料提交给和达公司,才导致和达公司未将20,000元的补偿款支付给***;在***将迁改工程的原始资料提交给和达公司后,和达公司及时与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衔接,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将13处达标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给了***。对违约责任的约定针对的是和达公司,与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无关;和达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要求承担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和达公司向***支付补偿款20,000元,此款限和达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579元,由***负担2,000元,由和达公司负担1,579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和达公司之间并无书面合同,因此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结算工程款的约定,从双方的陈述及履行情况来看,***与和达公司对双方之间工程款的结算,实际约定由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依据其与和达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审核确定,本案中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对***实际施工的工程进行了审核,确定金额为32155.35元并已支付完毕。***主张另有工程款43940元需支付,但所提交的相关线路迁改报告及单方制作的结算表,尚不能形成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据锁链,证明力不足,更没取得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的认可,该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达公司从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取得本地网光缆线路的维护、整治项目后,将部分项目分包给***施工。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只与和达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对和达公司将部分项目分包给***的行为并无过错,***要求联通公司岳阳分公司与和达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以及联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伏军
审判员  华 雷
审判员  黄 昭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思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