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23民初2531号
原告:河北晟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梅,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橡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科技工业园晨光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敏,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晟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橡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晟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晟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5元,减半收取计5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玉光
人民陪审员 周 莹
人民陪审员 张建乾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