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晟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聚力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晟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民辖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聚力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晟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太原聚力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徐县人民法院(2021)晋0121民初1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太原聚力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121民初1161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依法确定本案由清徐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特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清徐县,故清徐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孙爱英
审判员     张翠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