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京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8701号
原告:江苏京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薛增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亮,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王欢,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原告江苏京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京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