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乾坤申请执行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04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乾坤
被执行人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民终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31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