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3853号之一
申请人:菏泽开发区舜恺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经营者:梁雨轩,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罗勇。
申请人菏泽开发区舜恺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开发区舜恺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28900.1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28900.1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菏泽开发区舜恺机械租赁服务中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文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