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3863号
原告: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中国铁建广场。
法定代表人: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宜春大道777号南昌万达城C区S6-1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