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民初80号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94082345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六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川,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35896127F),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城区解放上街清真寺巷绿岸公寓1栋1楼外15-22号。
法定代表人:蹇斌,经理。
被告:王**,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7.50元,由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金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