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9755号 原告: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中国铁建广场。 法定代表人: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宜春大道777号南昌万达城C区S6-1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被告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城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建筑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 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达城公司、中建二局、中建二局建筑公司共同支付城建公司40万元及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判令万达城公司、中建二局、中建二局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0日、2021年4月7日,中建二局建筑公司向城建公司背书转让两张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万达城公司、中建二局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城建公司工程款。票面均为金额20万元,但城建公司持票要求万达城公司付款时,被拒绝承兑。故城建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中建二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建二局的主要营业地及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内E座。因此,本案应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建二局虽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但经本院查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且北京市通州区并非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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