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秋祥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2民初2983号
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759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金彩香。
委托代理人:陈春山、陈安怡(实习),浙江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横屿路2号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陶琼珍。
被告: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路5弄4号。
法定代表人:林作进。
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 泱
审 判 员  沈 涛
人民陪审员  蔡国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边杨薇
代书 记员  丁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