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29民初1729号
原告: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横屿路2号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陶琼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路5弄4号。
法定代表人:林作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易,该公司员工。
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琼珍、正隆公司委托代理人曾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正隆公司立即返还城建公司不当得利款2536837元;2、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保函费等费用)由正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6日,城建公司在支付温州鹿城区吴桥路保障性安居工程(国税干部楼)项目的工程款时,错误的将本应支付给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款项的2536837元转入正隆公司的账户。因正隆公司拒不返还该款,故引本案之诉。
正隆公司答辩称:城建公司确实错误的将款项转入正隆公司账户,但因公司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法还款。
本院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城建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中标温州市国税干部宿舍工程。城建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正隆公司。因此,城建公司在电子银行收款人目录中保存有户名为正隆公司,开户行为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79账户。双方均陈述双方之间的工程款项已于2017年之前结清。2019年6月14日,城建公司向正隆公司上述账户转入2536837元,事由为货款。城建公司汇错款项后联系正隆公司被告知该账户已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冻结,无法返还,故城建公司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9年8月1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制作执行裁定书认定如下事实:城建公司与正隆公司就涉案工程款项已于2017年6月前结清;涉案工程款系城建公司支付给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因城建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款项支付到了正隆公司的账户。
另查明,城建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支付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536837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城建公司转入正隆公司账户的款项性质为货款,与正隆公司作为施工企业收取款项一般为工程款的性质不符,结合城建公司对错误汇款作出了合理的说明及正隆公司亦认可收取涉案款项没有法律依据的意见,再结合城建公司又支付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536837元货款的事实,城建公司要求正隆公司返还涉案款项,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36837元。
本案受理费27095元,减半收取13547.5元,由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各负担6773.75元。
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建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周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