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民终14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缙云县欣荣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组织机构代码:5658719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光,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76520734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缙云县欣荣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2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缙云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2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缙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缙云县欣荣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3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吕湘
审判员汤丽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