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缙云县新京城药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民申18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缙云县新京城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溪西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路5弄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缙云县新京城药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1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