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韶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韶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10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闫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创视通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吉耀玖,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创视通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4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川
审判员 夏 青
审判员 范 倩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丁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