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久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苑业主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7民初13578号
原告:上海久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25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路88弄。
负责人:王崇瑜,主任。
诉讼代表人:何山红,松江区九亭镇亭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唯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2号楼337室。
法定代表人:陈洁,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久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九亭苑业委会”)、上海唯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指定松江区九亭镇亭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亭东居委会”)的主任何山红作为被告九亭苑业委会的诉讼代表人。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1年11月22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7月5日,经分管院长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6个月,并于2022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建、陆敏,被告九亭苑业委会诉讼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被告唯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久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666,240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399,744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632,928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3,312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被告九亭苑业委会通过招标遴选,确定原告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苑小区区域内停车位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的施工方。2018年8月19日,原告与两被告三方共同签署了《九亭苑小区停车位改造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本次施工采取总价包干的形式,工程总价666,24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在2019年支付总工程款的60%,计399,744元,在2020年支付总工程款的35%,计233,184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质保期满后,支付总工程款的5%,计33,312元。2019年1月6日,涉案工程通过二次验收,被告九亭苑业委会与原告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单》。2021年1月7日,2年质保期届满。自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工程款,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署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施工并交由被告验收后使用,因为被告唯庭公司也是合同相对方,且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中由唯庭公司将该小区的公共收益打入维修基金账户然后出账给原告,故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九亭苑业委会辩称,九亭苑小区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已经结束,仅仅向有关部门交接了公章,而新一届业委会在积极的推动之下也仅仅招募到两名志愿者,完全无法启动业委会选举工作,所以新一届业委会一直无法成立。鉴于上一届业委会成员辞职时未进行交接工作,法院依法指定了诉讼代表人。其为了配合法院工作开庭前向小区业主、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一下,可以陈述调查情况:已在各个楼道张贴了收集本案证据的通知,只收到一名居民顾海提交的材料,但对于该材料的三性无法确认,因为确实不清楚当时的情况。据调查,首先,原告的确是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就涉案工程也没有其他任何单位施工的情况,所以原告主张相应工程款的主体资格,没有异议;其次,停车位确实存在,具体数量关系到工程量问题,并不清楚,目前停车位已经施工完毕并且在正常使用中;就该小区居民顾海提出的意见或者异议,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并查清,主要还是针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提出工程有质量问题,原告的证据中也有整改单,说明刚刚完工的时候,九亭苑业委会的确提出过质量异议,但是已经整改好了。如果法院查实工程确实存在且已经完工,那请法院依法认定付款方式。但是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不同意承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另外,因为九亭苑小区是个老旧小区,请法院考虑居民实际利益,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法院支持原告该项主张,则认可原告计算利息的标准和起算时间。
被告唯庭公司辩称,其于2018年4月1日开始为九亭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当时该小区业主对停车位的意见较大,经业主大会表决后,将表决结果进行了公告,同时被告九亭苑业委会也委托其进行了涉案工程的具体操作事宜。涉案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九亭苑业委会、亭东居委会和唯庭公司都有人参与,在九亭苑业委会、唯庭公司和施工单位查看了实例现场以后,由九亭苑业委会制定了考评条件并进行了打分,综合评定后,从符合条件的四家公司中,选定原告为中标公司。当时涉案工程的报价是50余万元,车位的要求是2.5米×5米,后来最终确认车位改造成2.5米×6米,工程量有所增加,所以四家公司重新进行了报价,原告以66万元的报价中标。中标后,被告九亭苑业委会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合同》,业委会委托唯庭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管。该工程完工以后,唯庭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31日进行了初步验收,并将存在的问题反映给了原告,后原告进行了整改。唯庭公司经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委托于2019年1月6日再次验收,且被告九亭苑业委会于2019年1月13日通过会议记录的方式进行最终验收,验收以后即交付使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付款应当以维修基金的给款方式进行,对于涉案工程还需进行审价,唯庭公司就将工程联系单、审价单交给了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当时的主任王崇瑜,由九亭苑业委会正、副主任盖章后交至对应银行。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九亭苑业委会出现了一些问题,业委会没有人进行确认,导致银行无法出具审价报告,所以工程款也无法通过维修基金的方式进行支付。关于利息的计算,考虑到小区的现状,涉及到小区维修基金的问题,关系到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希望被告九亭苑业委会不要承担利息。另外,涉案工程是为了小区全体业主,唯庭公司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受益人,所以其不同意承担付款责任。唯庭公司在《施工合同》上盖章也是受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委托,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作为受托方,相关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方承受,其也不应当成为本次诉讼的主体。另外,如果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其认可原告计算利息的标准和起算时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8日,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出具九亭苑(业)字[2018]03号公告,该公告载明,2018年1月28日下午14:00时,九亭苑业委会组织小区召集人和热心业主在九亭苑二楼会议室,进行九亭苑小区二份征询单开箱统计结果如下:……(一)为解决小区停车难,拓宽小区部分道路,设置小区停车位,施工方案分期分批落实。业主意见:同意491票,不同意12票,弃权5票。
2018年3月11日,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出具九亭苑(业)字[2018]05号公告,该公告载明,2018年3月11日(星期日)下午19:00时,在亭东居委会领导下,九亭苑业委会组织小区召集人和热心业主在九亭苑二楼会议室,进行九亭苑小区五项事项业主表决票公告,开箱统计公告如下:……三、为解决小区停车难,拓宽小区部分道路,设置小区停车位,会适当减少小区规划的绿化面积,施工方案分期分批落实,预计工程费用草坪砖为90万元、水泥浇筑为70万元。业主意见:同意479票,不同意22票,弃权7票。
2018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关于九亭苑小区停车位改造项目的各项事宜,包括:停车位建设费用问题、考察涉案工程的竞标单位安排、评标会考评打分、确定停车位技术标准、确定涉案工程施工单位及报价、停车位改造方案修改等。
2018年4月8日、2018年5月8日,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分别两次作出九亭苑(业)字[2018]08号《关于在九亭苑小区内建设停车位的报告》,该报告中提到:九亭苑小区在建筑设计及施工中没有小区停车位,随着小区业主生活水平的提高,业主私家车保有量不断增加,致使小区目前停车混乱不堪,停车难问题逐步演变成小区安全、环境绿化及邻里不和谐且矛盾日益激化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九亭苑业委会在松江区第六房地办事处、亭东居委会领导下,开展了小区业主多项摸底调查,2018年1月28日进行了九亭苑小区五项事项的征询,2018年3月11日进行了九亭苑小区五项事项的表决,分别以491票和479票同意,获得了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通过,原则确定在九亭苑小区内拓宽道路设置停车位。结合九亭苑小区的现状,九亭苑业委会与唯庭公司一起着手落实具体方案,包括请专业三家施工单位设计小区拓宽道路设置停车位方案,工程费用请建设银行审计;九亭苑业委会公示规划的小区道路拓宽及设置停车位的方案、停车位图示、工程费用支出,征求小区业主的意见,再落实以表决票形式让全体业主决定等。庭审中,被告唯庭公司陈述,因当初被告九亭苑业委会想通过申请九亭苑小区美丽家园建设项目来获得政府对停车位改造的补助,但未果,故当时报告申请了两次。
2018年5月5日,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出具九亭苑(业)字[2018]11号公告,该公告载明,2018年5月5日(星期六)下午19:00时,九亭苑小区业委会组织小区召集人和热心业主在九亭苑二楼会议室进行九亭苑小区物业费用调整及四项建设方案业主表决票开箱统计,结果公示如下:……三、为解决小区停车难,拓宽小区部分道路,设置停车位,会适当减少小区规划的绿化面积,具体施工建设方案见公示栏,施工分期分批落实,预计工程费用:草坪砖约90万元,水泥浇筑约70万元(以审计为准)。业主意见:同意488票,不同意16票,弃权4票。
2018年7月7日13时30分,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召集包括原告的工作人员朱小建在内的五家投标公司工作人员,召开了“九亭苑小区道路拓宽及建设停车位工程标前会须知”会议,会议内容包括建设企业要求、施工管理要求、施工工程概况等。其中第15条资金来源及给款方式载明:资金来源于小区维修资金(2018年4月起的小区公共收益),付款方式按照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定支付,最终建设费用以银行审计为准。
2018年7月29日,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出具四份《九亭苑小区道路拓宽建设停车位招投标评分表》,被评标单位系原告和另外三家参加竞标的公司,其中原告的考评总分为96分,相较其他三家公司分数最高。评价标准中“企业证件资料齐全”项,分值10分,主要评价内容为: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靠单位扣4分,原告此处被扣4分,得分6分。九亭苑业委会五名委员、唯庭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洁和其他评委在上述评分表上签字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当时的企业资质、证照均完备,被扣4分系因为施工负责人朱小建并非原告法定代表人本人。被告九亭苑业委会收集小区居民顾海提供的证据中也有对原告的评分表复印件,该项扣分处居民顾海手写“这是因为挂靠招标操作扣分”。
2018年8月19日,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出具《中标通知书》一份,通知原告其所递交的关于小区道路拓宽铺设水泥面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经过业委会现场勘查原来原告方施工场地以及了解原告的实力,通过综合评定,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修改后)为666,240.80元,工期90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以及招标公告的标准等。
同日,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向被告唯庭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该委托书载明:……新一届业委会成立以后,把小区停车位的改造作为重要工作来做,曾把小区实际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待其答复,同时业委会也以书面的形式召开了改造停车位的业主大会,已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业主人数占小区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符合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定。现委托贵司按照业委会招标的要求,以及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定与这次招标的中标企业上海久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尽快组织实施。请贵司组成专门的班子和人员尽心尽力负责此事,尽快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全力推进,作好施工前的各方面准备工作,特别是变更事项的核实和取证,做好施工的协调和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严格检查,督促施工方规范化、标准化操作,做好工程项目的验收、交付、资料转移和付款结算工作。希望在业委会全权委托下,贵司能全力以赴,确保工程的质量,把此项目做成样板工程,并及时向业委会反馈信息和意见。
同日,被告九亭苑业委会(作为委托方)、被告唯庭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负责涉案工程的施工;工程地点:九亭苑小区里的绿化带中,根据公告停车位分布图施工;承包方式以及材料要求:采取包工包料、瓜子片填平夯实地基、C30的混凝土材料平面、新赭石移位平整、垃圾桶摆放位置改造、涉及绿化移栽。施工项目:1)小区各支道以水泥硬化面为基础向里延伸6米拓宽停车位,里边沿安装赭石;2)拓宽场地内清理、土方的开挖,清运、以及涉及到绿化移栽;3)小区所有摆放垃圾桶的地方,需要下沉地面水泥硬化作“凹”形状,便于管理;4)硬化拓宽建设停车位不少于200个,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每个停车位尺寸为长6米,宽2.5米;5)涉及到窨井完善、下水管网的衔接;6)车位改造后采取热熔划线同时编号等。施工要求:1)场地清理,为了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对拓宽场地的内部以现在的平面为基础需要开挖不低于35至38公分土方,做到及时外运;2)改造停车位的垫层需铺设石子8CM左右,然后浇灌标号C30混凝土,厚度不少于15CM;3)拓宽停车位里边安装赭石,注意周边高度,防止土质外溢;4)场地采取内外结合的排水方式,特别是下水与各个窨井的结合部位要做到水流顺畅,不积水;5)对于地基松软、大面积混凝土浇筑的部位需要内筋,防止开裂;6)浇筑混凝土路面与老路面的镶嵌部位的接缝不要出现大的空隙,控制在1.5公分左右,修复后用沥青浇灌;7)施工时涉及到绿化部分,在业委会和物业安排下就近移栽;8)小区目前因历史原因未保留公共配套的图纸,施工时注意安全,特别是开挖时涉及到小区供水、供电、供气、小区的弱电线路等,做到通知物业,物业方会及时联系相关方面处理;9)垃圾桶位置长2米、宽1.2米,保持和路面水平不积水。工程总价:666,240元,涉案工程采取总价包干的形式,一次包干,最终结算价格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由三方商定需要增加的、超出工程标的范围内的项目,由三方协商定价;合同总价包含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付款方式:按照维修资金给款方式进行,约定此工程款从2019年、2020年小区公共收益中分批支付,经过审计后,甲方将公共收益打入维修资金账户,然后出账后支付给施工方,具体程序如下:1)工程竣工验收后,在2019年支付总工程款的60%,共计:399,744元;2)在2020年支付总工程款的35%,共计:233,184元;3)2年质保期结束后,若无质量问题,支付工程款的质保金5%,共计:33,312元;4)按照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定,工程费超出一定的数额要进行审计,若审价结果低于中标价,以审价结果结算;若审价结果高于投标价,以中标价进行结算。工程项目建设期限:1)条约签定后11日内进场施工,整个施工工期90天,2018年8月30日开工,2018年11月29日结束,经过保养期后并能投入正常使用;2)由于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无法施工,经甲、委托方确认,则竣工日期顺延,如因其他因素乙方不能按照约定完工,则要承担此项工程款3%的违约金。质保期服务:质保期2年,质保期以乙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完工验收:乙方工程结束,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委托方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单存档;乙方自书面通知之日起,2天内由甲方、委托方组织验收,1天内完成验收,拖延不验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施工合同》落款处委托方盖有被告九亭苑业委会的公章,以及主任王崇瑜和副主任朱大平的签字。该合同还对其他相关涉案工程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8年12月31日10时30分,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召开会议,委员王崇瑜、贾丽娜、何金琼、朱大平、阮美华出席会议,会议主题为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会议记录载明:存在问题:61号有裂缝——60号之间;30号门幢前化粪池坑上车位有裂缝(147号车位);108号车位前积水;上述在一周之内整改完毕。
2019年1月6日,原告(作为施工方)与被告唯庭公司(作为管理方)盖章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载明:涉案工程新建车位201个,车位尺寸6×2.5m2,车位的划线和编号、混凝土的标号、赭石的安装及接缝处理、垃圾桶位置尺寸、树木移栽、窨井的安装,地面拉槽情况均符合约定;地面情况:147号车位、60号车位存在开裂现象,108号车位前面存在小面积积水现象,对上述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验收结论:2019年1月6日,再次经过现场验收,对上次验收存在问题,施工方已经按照约定进行整改,达到标准。
2019年1月13日9时30分,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召开会议,委员王崇瑜、贾丽娜、何金琼出席会议,会议主题为“检查新建停车位三个点整改情况”。会议记录载明:1.检查147号车位裂缝已整改好,符合要求;2.检查60号车位裂缝已整改好,符合要求;3.检查108号车位前积水坑已整改好,符合要求;4.抽样停车位浇筑水泥混凝土厚度达标,具体见照片。表决同意栏中载明:符合整改要求,并有该业委会的委员王崇瑜、贾丽娜、何金琼签名。
2022年1月19日,经原告申请,法院通过随机选定方式委托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出具沪大华[2022]造鉴字第22178SF006号《关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路88弄九亭苑小区停车位改造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中载明,鉴定机构根据工程验收单、施工合同、现场踏勘记录及施工照片确定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依据施工期间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造价信息电子版和供应商市场价取定来确定涉案工程的价格;参照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按中间值30.61%(沪建市管[2016]42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率按2.8%(沪建交[2006]445号),社会保险费率按5.21%(沪建市管[2017]105号),住房公积金费率按1.96%(沪建市管[2017]105号),增值税税率按9%(沪建市管[2019]19号)取定费率。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初稿时,被告九亭苑业委会提出异议,其认为根据本案中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涉案工程的现场,鉴定机构在初稿中的审价金额偏高,其不予认可。异议包括:1.关于费率的取定问题;2.工程造价明细中具体内容的确定,涉案工程工程量的确认方式。鉴定机构就上述异议做出说明:取费依据分别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按沪建市管[2016]42号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率按沪建交[2006]445号文;社会保险费率按沪建市管[2017]105号文;住房公积金费率按沪建市管[2017]105号文;增值税税率按沪建市管[2019]19号文;鉴于施工单位尚未开发票,目前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9%,因此将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在费率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本次鉴定费率区间按按中间值计算。工程量按工程验收单、施工合同、踏勘记录及施工照片综合确定。综上,鉴定机构认定涉案工程的鉴定价格为780,341.83元。
审理中,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对该份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仍认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的计算标准偏高,不应当按照市政工程标准收费,因九亭苑系老旧小区,涉案工程建设在该小区内,故应当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最低费率20.78%计算。鉴定机构作出说明如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一般都是取中间值计算,被告九亭苑业委会提出的费率计算标准的中间值是28.85%,鉴定机构参照市政工程标准取中间值30.61%,两者最终差额也不超过3,000元;另外,涉案工程确实在小区内,所有套用的标准都是参照市政工程标准的,所以费率也采用市政工程标准为宜。
2022年6月16日,鉴定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原告已向鉴定机构支付本案造价鉴定费16,300元。
另查明,原告成立于2009年3月12日,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0,000,000元。其经营范围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建筑水电安装(除承装、承试、承修电力设施),防腐保温建筑工程专业施工,电脑图文设计制作;销售:五金、建材、机电设备、纺织品、钢材、文化办公用品、日用百货、花卉苗木、仪器仪表、制冷设备、塑钢门窗。原告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被告九亭苑业委会于2018年1月17日登记备案,有5名委员,王崇瑜任主任,朱大平任副主任。其中,委员贾丽娜于2019年7月10日辞职,副主任朱大平、委员阮美华于2019年7月14日辞职,主任王崇瑜于2020年4月7日辞职,另一名委员何金琼也于2020年4月提出辞职。此后,九亭苑小区至今未启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目前,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委员均已辞职,无法正常履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亦未启动,故本院为顺利推进诉讼程序,指定该小区所在地的亭东居委会主任何山红为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的诉讼代表人。
被告唯庭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起至今为九亭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两被告之间系委托关系;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交付日期均为2019年1月13日;目前小区内停车位也在正常使用中,并未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对工程款的付款期限以及原告主张利息的计算方式均无异议。另外,双方还确认就涉案工程,因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委员均辞职,业委会工作处于瘫痪状态,故两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经查,根据九亭苑业主大会银行账户收支汇总表、维修资金支出明细表显示,九亭苑小区的维修资金账户自2018年7月起至今没有关于涉案工程费用的支出项。
审理中,被告九亭苑业委会的诉讼代表人为了收集证据材料,将本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在该小区的公示栏和各楼道进行张贴公示后,仅一名居民(顾海)提交了证据材料:1.业主阻拦施工情况说明(顾海出具)及照片各一份;2.九亭苑小区道路拓宽建设停车位招投标评分表一份(被评标单位系原告);3.(2021)沪0117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业主知情权纠纷);4.前述案件的执行目录;5.居民顾海自行整理的关于九亭苑小区停车位违法依据与处罚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上述证据用以证明九亭苑小区内有业主认为涉案工程的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均是违法的,投入使用后所得收益也没有纳入该小区公共收益,全部被被告唯庭公司侵占。对此,原告认为,涉案工程涉及整个九亭苑小区,但仅有一位居民提出了意见,其提供的执行目录也可看出涉案工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建设停车位的报告、中标通知、方案公示、施工合同、预算咨询建议书、验收单等,可证明原告是依法依规承包涉案工程的;对居民的情况说明真实性不认可,对居民整理的法律条文、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唯庭公司则认为,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违规情形,施工过程中的确存在业主阻拦的情形,但还是按时完工了;个别业主的意见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而且个别业主的想法和唯庭公司也没有关系,唯庭公司都是根据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表决进行操作的,本案中唯庭公司也是受九亭苑业委会的委托在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中进行管理的;对居民的情况说明真实性不认可,对居民整理的法律条文、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审理中,被告唯庭公司还提交了如下证据:预拌混凝土的发货单、送货单、供料单,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施工现场照片,用以证明涉案工程所使用的C30强度混凝土用量和质量符合合同要求,混凝土标号及其真实性;施工过程中,唯庭公司进行了监管,对于原告浇筑的混凝土厚度也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符合合同约定;针对被告九亭苑业委会于2019年12月提出的混凝土厚度不达标的意见,唯庭公司进行了现场测量,测量结果混凝土厚度是达标的。对上述证据,原告无异议,并认为上述证据也能够证明其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施工的。被告九亭苑业委会认为,原告与被告唯庭公司提供的证据确实在证明部分案件事实上能够互相印证。
以上事实,有九亭苑公告、业委会会议记录、标前会须知、招投标评分表、中标通知书、委托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业主大会银行账户收支汇总表、维修资金支出明细表、资质证书、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就在案证据可知,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包括质保金)付款期限均已届满,且被告九亭苑业委会逾期支付工程款系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故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并就逾期付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首先,关于工程款的金额,原、被告均确认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虽然《施工合同》约定包干价为666,240元,但亦约定涉案工程造价必须经过审计,故在双方当事人未就工程款进行审价且无法协商确定的情况下,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价格为780,341.83元。虽然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就鉴定报告中费率计取提出异议,但鉴定机构对费率计取的依据进行说明后也表示即便按照被告九亭苑业委会的意见计取费率,工程价款差额也就3,000元左右。故鉴定结果的价格明显高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包干价。而《施工合同》约定,若审价结果低于中标价,以审价结果结算,若审价结果高于投标价,以中标价进行结算,现原告以中标价即666,240元主张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相关法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根据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的陈述,工程款的60%即399,744元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故该笔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起算;工程款的35%即233,184元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故该笔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算;质保期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2019年1月13日起计算2年,故5%质保金即33,312元应于2021年1月13日前支付,该笔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自2021年1月14日起算。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双方未作约定,原告主张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对此被告也无异议,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
最后,关于被告唯庭公司的付款责任,原告主张唯庭公司系《施工合同》相对方,该合同约定由唯庭公司将小区公共收益打入维修基金账户后出账给原告,故唯庭公司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实际是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双方均认可被告唯庭公司是受被告九亭苑业委会委托对涉案工程施工进行监管才作为甲方签订该合同的,故受托人的行为后果,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应当由委托人被告九亭苑业委会承受。而且,原、被告均认可工程款的支付系从小区维修资金账户中支付,再结合其他在案证据,比如原告与被告唯庭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被告唯庭公司系管理人、涉案工程标前会须知中明确的项目资金来源等,亦无法得出被告唯庭公司就涉案工程款项支付曾有债务加入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苑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久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6,240元;
二、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苑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久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99,74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以233,18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以33,3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久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2元,鉴定费16,300元,合计诉讼费用26,762元,由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苑业主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凌琼
审 判 员  聂文翊
人民陪审员  陈曦庭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卢李霞
书 记 员  卢李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