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3578号
原告:上海久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25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路88弄。
诉讼代表人:何山红,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亭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上海唯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2号楼337室。
法定代表人:陈洁。
原告上海久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苑业主委员会、上海唯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凌琼
审 判 员 练 斌
人民陪审员 陈曦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卢李霞
书 记 员 卢李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