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6015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17执601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久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25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顺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路88弄。
负责人:王崇瑜,主任。
原告上海久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苑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行(2021)沪0117民初13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苑业主委员会支付工程款666,24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9,74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以233,18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以33,3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4日止计62,05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鉴定费16,300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本案执行费9,225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建设银行九亭支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9日,到期如续冻应当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扣划银行存款652,720.36元(已发还),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滕卓然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王彦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家瑶
审判长 滕卓然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王彦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家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