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平泰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安平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游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2民初2792号
原告:四川安平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后北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游仙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剑南路209号开世大厦84号、85号14楼。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安平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游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安平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安平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65元,减半收取7583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83元,由原告四川安平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汤静
书记员芮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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