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2民初3000号
原告: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上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2019年8月27日,原告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就争议事项在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调解书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