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81执8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建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营子镇石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7275906-8。
法定代表人:孙桂香,职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秦元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组织机构代码584442549。
法定代表人:潘金良,职位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泊头市***建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秦元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元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秦元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元公司履行(2018)冀0981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秦元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秦元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处有到期债权
249994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北京秦元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处到期债权249994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中海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