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2552号
原告:***,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男,35岁,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上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金。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三台县金峰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志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