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202民催6号
申请人: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赵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2062912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申请人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9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51/26622524、票面金额8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春
人民陪审员*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皮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