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

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民初4118号之一
原告: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赵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2062912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金家沟中国西部现代物流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89947746B
法定代表人:严永刚,执行董事。
原告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全部内容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2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692元,由原告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康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