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新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民初313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新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和工业西二区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095441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赤,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天日立光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赵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2062912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新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佛山市南海新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电力光缆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原告佛山市南海新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南海新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缪战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於婷婷
书记员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