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帆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大索建材有限公司与飞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4512号

原告:宁波大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南路**宁波江东现代家园市场新地板城**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40619790E。

法定代表人:连燕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永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901776489923U。

法定代表人:张雷。

原告宁波大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宁波大索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大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晓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戚丹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