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4941号
原告:湖南**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天成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M7RM9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关山大道388号红枫金座财富广场写字楼办公19层A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MA487K8Q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2022年10月8日,原告湖南**吊装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吊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湖南**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蔡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