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瀚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吊装有限公司、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4941号 原告:湖南**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天成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M7RM9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关山大道388号红枫金座财富广场写字楼办公19层A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MA487K8Q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2022年10月8日,原告湖南**吊装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吊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湖南**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蔡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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