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303民初5262号
原告***,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
被告**,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MA487K8Q8M,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友谊大道17号友谊国际广场1栋17层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