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谢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民初6700号
申请人:***,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谢宾,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申请人:河南国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西应天国际1号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2866700F。
法定代表人:高士封,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海亚商务中心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谢宾、河南国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宾驾驶的豫N×××××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一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编号:1065119192018003148、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谢宾驾驶的豫N×××××号小型客车,查封于本院指定地点,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