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国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民初67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谢宾,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营盘乡谢楼村。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902054853。
被申请人:***,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河南国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应天国际1号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2866700F。
法定代表人:高士封,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海亚商务中心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与河南国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豫0181民初670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谢宾驾驶的豫N×××××号小型客车,查封于本院指定地点。现谢宾向本院提交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储蓄存单(账号:00×××09,金额30000元,存期1年,到期日期2019年9月7日)为担保,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谢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查封期限为1年;
二、解除对谢宾驾驶的豫N×××××号小型客车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