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新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民初327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阳区人,住湖北省郧阳区。
被告:武汉新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三村270号2层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M7WW7P。
法定代表人:刘应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新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计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永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家秋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