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6128号
原告:**,男,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女,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念***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五洲建材城E区2层146号。
经营者:***。
被告:湖北德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6号顶琇广场A栋17层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念***经营部、湖北德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凃晓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