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3891号
原告:**,女,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女,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念***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五洲建材城E区2层146号。
经营者:***。
被告:湖北德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6号顶琇广场A栋17层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念***经营部、湖北德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凃晓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