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

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东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1045号之一
原告: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山东军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张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燕兆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