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8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有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xx元。冻结期限为x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吴胜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文艺
书 记 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