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民初1248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轻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96826172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与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金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牛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