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民初1248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轻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96826172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与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金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牛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