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127财保432号 申请人:***(曾用名:常金发)。 被申请人: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3)冀1127财保11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履行了民事调解书中的给付义务并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银行转款凭条。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恒淼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