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22诉前调219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调已收案,在诉前调过程中,申请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等进行网络查控,申请保全金额3000000元。申请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N12760号大运牌汽车一辆,保全期限为2年,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艳霞
书记员  刘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