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凤凰街道办事处甘棠路佳信小学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24民初3621号
原告: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6-4-50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75262655C。
法定代表人:董海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福宝,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凤凰街道办事处甘棠路佳信小学,住所地:***凤凰街道办事处甘棠路北段路东。
负责人:刘昌存,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该校教师。
原告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体育设施公司”)与被告***凤凰街道办事处甘棠路佳信小学(以下简称“***佳信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新体育设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福宝,被告***佳信小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新体育设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动场工程款1598340.38元,诉讼过程中变更为1298340.38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4日签订***凤凰街道办事处甘棠路佳信小学室外运动场面层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完工并验收合格,2020年8月17日审计完毕,最终审定金额为:2137621.16元,被告于2020年1月支付工程款539280.78元,至今欠1598340.38元工程款未付。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原告提出相应诉请,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佳信小学辩称,是否欠原告工程款1298340.38元不知情,都是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的招标。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中标通知书,3.回款明细表,4.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定案表,5.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证明原被告双方2019年1月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完工并验收合格,2020年8月17日审计完毕,至今欠工程款1298340.38元未支付。经被告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均不知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4日,原告日新体育设施公司(承包人)与被告***佳信小学(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凤凰街道办事处甘棠路佳信小学室外运动场面层工程,工程地点:***凤凰街道办事处甘棠路佳信小学,工程内容:沥青混凝土铺设、9mm厚混合型塑胶、13mm厚混合型塑胶、5mm厚硅PU面层、足球场铺设50mm厚草坪。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9年3月12日,竣工日期:2019年4月2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合同价款:2157123.11元。2019年9月16日,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显示:经检验为合格工程。2020年8月17日,审计结果审定价值为2137621.16元。被告于2020年1月支付工程款539280.78元,2022年7月支付工程款300000元,下欠工程款1298340.38元。
本院认为,被告***佳信小学拖欠原告日新体育设施公司工程款1298340.38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98340.3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凤凰街道办事处甘棠路佳信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工程款1298340.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93元,由被告***凤凰街道办事处甘棠路佳信小学负担7792元,由原告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18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常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忠霞
书 记 员 赵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