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威海海洋职业学院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执保5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执行人:威海海洋职业学院,住所地:**市海湾南路。 本院在审理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洋职业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2诉前调确1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威海海洋职业学院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84693.9元。2023年3月20日,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海洋职业学院银行账户存款共384693.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