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前调294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6-4-506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75262655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独山镇第一中学,住所地:***独山镇南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724MB276998255。
负责人:***,该校校长。
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独山镇第一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独山镇第一中学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19038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