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81民初9450号
原告:河南省通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乔楼乡振兴路十字路南50米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8QGH8L。
法定代表人:黄新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工立、王迪(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城市***裴桥街。
法定代表人:聂彬,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通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澳达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工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澳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标费用、项目部用房费用、项目部人员工资、停工损失、施工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等经济损失50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程设计图纸费16.5万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通澳达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4日,我公司中标被告文化纪念馆项目工程,中标价3804015.15元。2021年4月16日,我公司就中标工程与被告确定《施工合同》。2021年4月19日,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并与被告共同举行了盛大的开工仪式。后因该工程用地问题,被告通知暂停施工。2021年7月10日,被告新任主要领导通知我公司该项目工程取消。被告之行为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详见损失清单)。另我公司为被告垫付图纸设计费16.5万元。我公司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付垫付的图纸设计费,被告不予给付,故诉至法院,请判如诉请。
被告***政府辩称,原告所诉垫付设计费没有合法垫付基础,也不能证明设计支出了设计费用,因为案涉项目的土地因规划设计均没有经过变更和审批,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案涉的项目没有进入实施的可能性,因此被告方也不可能在让设计公司出具设计图纸,或提供设计图,设计合同签订主体是设***政府和设计公司,原告没有合法的垫付基础。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1年4月14日,被告就永城市***人民政府文化纪念馆工程项目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2021年4月16日,原、被告就***人民政府红色文化纪念馆工程项目签订施工合同。2021年3月10日,被告就裴桥红色文化纪念馆项目与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计费方式,设计收费估算为21万元(最终设计额以最终财政局审核为准),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9万元,施工图交付后三日内付9万元,竣工验收后三日内付3万元等内容。后原告为进行工程施工需要,代被告垫付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65000元。原告取得设计图纸后,因其他原因,致使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终止。
另查明:2021年5月6日,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6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有原***党委书记刘怀义签署“同意支付”字样,发票下方写有“比合同价低20%个点”字样。
以上事实有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票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红色文化纪念馆工程项目,原告为进行工程施工需要,代被告垫付设计费用。现原告诉求被告给付其垫付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通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设计费1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丹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克煊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