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八方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终1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积,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八方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坻区马家店镇政府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泰安市新圣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石莱镇商业街石城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城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珠山西六路以东、海滨五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443号**大厦1号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杨**,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翔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1388号17号楼一单元5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八方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安市新圣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限公司、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翔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3)鲁098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