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终1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积,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八方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坻区马家店镇政府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泰安市新圣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石莱镇商业街石城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城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珠山西六路以东、海滨五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443号**大厦1号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杨**,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翔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1388号17号楼一单元5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八方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安市新圣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限公司、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翔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3)鲁098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