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6195号之一
原告:青岛城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珠山西六路以东、海滨五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9342298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302691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城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欠款,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城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8元,保全费2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杨